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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 借贷
重更高伟大的安拉在人们之间公正睿智地分配给养。其中有富有的,也有贫穷的,有高贵的,也有卑贱的,人们会相互借贷以满足各自的需求。由于崇高伟大的安拉 的教法是完整无缺的,因此,关于借贷制定了相关规定。安拉在古兰经中专门用了一节最长的经文来阐述借贷问题,该经文就是古兰经“黄牛章”第282节,被称为“借贷经文”。

了解借贷
即慷慨地支付给那些受益于他的人,并从他们那里得到回报。
借贷的断法
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是正当的,对借款人来说也是合法的。借贷并非源于令人厌恶的问题;因为借款人拿走钱是为了解决他的问题,然后如数偿还。
如果贷款是强制性的对放贷者受益,那么它就是非法的高利贷;就好像他借钱是为了增加钱财。同样,如果贷款附带其他合同,如销售等,那么就是非法的,因为不能既借贷又销售。
伊斯兰教法允许借贷是因为它是对人们的一种善意,解决他们的问题争,解除他们的忧虑,是对需要者的关心。这是接近全知全能的安拉的一种方式,需求越大,回赐越高。

伊斯兰教法规定,无论大额还是小额的借款,都应记录在案,并出具证明,应注明借款金额、性质和期限,以便保存借款记录,并确保债权人不会因借款人的死亡、遗忘或破产而失去其权利。古兰经中关于借贷的章节中提到:“信道的人们啊!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,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,请一个会写字的人,秉公代写。代书人不得拒绝,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。由债务者口授,(他口授时),当敬畏真主──他的主──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。”在同一段经文中说:“无论债额多寡,不可厌烦,都要写在借券上,并写明偿还的日期。在真主看来,这是最公平的,最易作证的,最可祛疑的。”(黄牛章:282)
借贷成立的条件
欠债的人必须努力偿还债务,禁止人拿走别人的钱而不打算偿还。如果到了偿还的时间,就必须偿还。据艾布·胡莱勒--愿主喜悦他--传述,先知--愿主福安之--说:“谁拿走了别人的钱,希望偿还,真主会为他偿还;谁拿走了钱,希望逃避偿还,安拉会让他无处可逃。”(布哈里圣训录:2387)

到还款时间时借债者的情况
将钱存入银行的断法
如果欠债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,则不得对债务人采取任何罚款措施,因为这是利息。债权人也不得设置此条件,即使他认为欠债者他能够在期限内偿还债务,而无需罚款,因为他已经进入了必须支持利息的条款。

还款时的善行
在还贷款中的善行——比如他借了东西,然后,他想还得更好,或者更多——这是嘉怡的行为,即使这不是还款的一个条件,因为这是善待和美德。如果这是一种条件,那么它就是非法的利息。